市場賣手守則
  • 簡 述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七七章附屬法例農產品(統營)規例第十條,及蔬菜統營處長沙灣蔬菜批發市場行政規例第二十條, 統營處處長有權訂立各項條件和細則(以下簡稱為'守則'),各市場賣手必須嚴格遵守。
守 則

1.如市場賣手在市場登記冊上的資料有所變更時,必須在變更發生後的一個月內,透過菜社以書面或直接向市場以書面呈報修正有關的紀錄。同時,市場在有需要時會重新審查登記冊上各賣手的資格。

2.市場賣手必須根據蔬菜之質素及當時市場之自由供求實況,以最合理的價格售出有關之蔬菜。

3.市場賣手必須配合市場所頒佈的措施,以防止失菜。

4.在蔬菜買賣成交時,市場賣手必須記錄有關投買人之入場證號碼或其資料或要求投買人在籮咭之第一聯根上面蓋上入場證印章,以便有失菜時能追查投買人之記錄。

5.在每宗蔬菜交易中,市場賣手絕對不能利用任何方式欺騙市場之佣金。

6.在完成蔬菜買賣交易前,市場賣手必須要投買人在籮咭之第三及四聯根上蓋上投買人購貨印章。市場賣手並須在籮咭背面寫下價格,如有任何更改重量或價錢,該賣手須於更改處加簽作實。

7.在各宗蔬菜買賣交易後,本處職員有權查核蔬菜買賣價格。市場賣手亦必須保留籮咭第一聯根至少十日以便市場職員覆查。如賣手未能配合市場措施保存記錄有投買人資料的聯根,市場除通知有關菜社跟進該賣手的工作表現外,並會考慮對於本地蔬菜的失貨不作賠償。

8.市場賣手必須遵守本市場的行政規例,及由市場經理所訂立的其他營運程序和守則,並須遵從市場經理隨時頒佈的營運指示。

行政處分

對於違反上述守則的市場賣手,統營處處長有權根據香港法例第二七七章附屬法例農產品(統營)規例第十條所賦予的權力,暫時停止或永遠取消他們作為市場賣手的資格。倘他們認為對其有關之決定有不公平之處,他們可向統營處處長提出抗辯。如賣手屬統營處僱員,則須受統營處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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