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蔬菜統營處長沙灣蔬菜批發市場行政規例第二十一條,市場經理有權訂立各項條件和細則 (以下簡稱為【守則】),須要所有登記投買人嚴加遵守。
1. 不得盜用他人之投買證、購貨圖章及入場證印章。
2. 登記投買人必須向市場繳付其領取入場證印章、購貨圖章及投買證所需之費用。而當其名字從市場登記冊上被刪除時,他必須把入場證印章、購貨圖章及投買證交還市場投買人登記處。
3. 入場證印章、購貨圖章及投買證不得轉讓或借予他人使用(已獲市場認可之指定代表除外)。
4. 如其登記資料有所變更,投買人必須在一個月內書面向市場報告以更正其記錄。
5. 若投買人遺失其投買證、購貨圖章或入場證印章,必須立刻向市場管理當局報告,然後再申請補發及繳交所需費用。
6. 任何投買人不得毀壞附於每件蔬菜之籮咭。
7. 任何投買人在未全部繳付貨款前不得將蔬菜移離市場範圍,除非事先已得市場經理批准其骝賬之安排。
8. 任何投買人以骝賬形式購買蔬菜後,必須在市場經理指定時間內繳付其全部貨款,其所購買之蔬菜金額亦不能超過其所存按金,否則其賒賬權利將會被停止,直至有關貨款找清為止。
9. 除非得到經理批准,否則所有以現金或骝賬形式購買之蔬菜,必須於下一段交易時間開始前移離市場範圍。
10. 當投買人在付款前或付款後遺失其已購買蔬菜之籮咭時,應立即向當值場務督導員報告。督導員會作出調查,如其認為此項遺失屬實時,督導員可同意發出一新之籮咭以取代之。
11. 在購買蔬菜時,投買人應向賣方出示入場證或將其入場證印章蓋在所購買之蔬菜籮咭上,以防止失菜。
12. 投買人及其僱員,必須遵守本市場之行政規例,及由市場經理所訂立之其他營運程序和守則,並須遵從市場管理當局隨時頒佈之行政指示。其僱員若有違反市場規則,投買人亦須負上責任。
對於違反上述守則之投買人,市場經理會根據香港法例第二七七章農產品(統營)條例附例第 8(5) 條及本市場行政規例第 35 條所賦予之權力對他們作出處分,將他們的名字從市場投買人登記冊上刪除,其投買證及購貨圖章亦因應被取消。若他們應為有關之處分有不公平之處,可向統營處處長提出上訴,再作裁決。